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

《制訂憲法的首要目的》

制訂憲法的首要目的》

德國憲法《基本法》第一條開宗明義講「尊重人的尊嚴」。這是德國法學界的驕傲,也獲得寫入  2004 年的《歐盟憲法》與 2009 年的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》。

「尊重人的尊嚴」個人認為就是道德的定義,那麼德國憲法的原理就是「建立道德秩序」。這裡有兩個問題。第一,憲政的目標只是「建立道德社會」嗎?個人認為,憲政的首要目標應該是「建立善與真的社會秩序」。第二,個人認為道德更原始的定義為「尊重人的主體性」。此處所謂的「真」是什麼?真和善是同樣重要的事。

陳立民 Chen Lih Ming (陳哲 CLM) 於 25 Feb 2015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