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 台獨四論之一: 台灣國家原理:以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為核心的三層結構 】
獨立本身並非目的,在任何哲學的價值論裡沒有國家獨立這一項,台灣獨立的目的在悍衛台灣社會的民主、人權、自由等普世價值。個人主張「人權與民主基本教義」以取代「台獨基本教義」。基於此,台灣有個「國家原理」。
「台灣國家原理」有三層結構。此原理的核心或最內層為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(其根據為天賦人權、住民自決與道德,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同時也是台灣價值),其外一層為「台灣主權」,再外則為目前國名「中華民國」。個人給道德下的定義為「尊重人的主體性」,如果這個定義不錯,則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概念將具有深厚的道德學基礎。
台灣不應陷於「獨立╱不獨立」的二元思考,台灣可能還要很久時間才能獨立。台灣甚至可能成為全球獨一無二的「特殊國家」或「非典型國家」。
當無法達到法理台獨時,並不必然就是沒有進展、無事可做,而是也可以強化核心兩層的實力。在實質獨立但未法理獨立的狀況下,中華民國其實只是「藉殼上市」的台獨。雖然並未宣佈法理獨立,但是可以持續夯實兩種更核心、更實質的能力。
因為民進黨提出「台獨決議文」的黨綱以台獨為黨的終極目標,以致於孳生很簡單的就可在獨派內當老大,可頤指氣使,養一大堆台獨寄生蟲。
這不符合知識的理論,自然科學就是不知結果,我們只可以有些原則。
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) 於 18 May 2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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