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4月9日 星期六

陳立民(陳哲)倡議「人權與民主基本教義派」(搜尋陳立民陳哲圖片)

陳立民(陳哲)倡議「人權與民主基本教義派」

從事政治要有理想,陳立民(陳哲)主張在民進黨與綠營內建立「人權與民主基本教義派」,要與「台獨基本基本教義派」及民進黨內派系競爭。此處照片為 2014 228 大遊行時陳立民(陳哲)「人權陣線」戰友高舉「人權與民主基本教義派」大幅走在蔡英文主席之後之畫面陳立民(陳哲) 為畫面中字下仰頭者

陳立民 Chen Lih Ming (陳哲)





人權與民主重要是基於人的主體性與社會國家的組成原理。
個人將道德定義為「尊重人的主體性」,其次定義為「尊重人的尊嚴」。「人的主體性」就是人的「自我」。動物只是一群慾望與衝動的活動,也沒有到達反省有自我的程度。機器只是指令的實踐者,沒有主體。人因為有「主體性」或「自我」,而超出萬物。因為人超出萬物,因為人是個發出活動語彙思考的主體,不是如動物與無生物是被支使的客體,所以人有尊嚴;有尊嚴的人要特別被尊重

道德學或倫理學只有人才有。什麼是道德? 關於「道德的定義」,個人認為「道德是尊重人的主體性」,個人給道德的次佳定義是「尊重人格尊嚴」。此「道德定義」個人認為恰巧是道德學的起點。

一般所謂的「台灣主體性」概念是從「人的主體性」概念而來的。台灣有主體性因為人有主體性。所以,「台灣主體性」這個概念有很深刻的哲學基礎。


個人認為集體的主體性要受到人或其他群體的尊重,它必須要是能自由地表達自己。而自由只有在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產生。所以,在一般的「台灣主體性」概念之外,個人還主張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是台灣的國家原理,也是「台灣價值」

「台灣的國家原理」個人認為如下圖有一個同心圓的三層結構。

個人的「台灣的國家原理」有三層的結構,此結構的核心或最內層為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(其根據為天賦人權、住民自決與道德),核心外的一層為「台灣主權」,最外層則為目前的「中華民國憲法」與國名「中華民國」。個人給道德下的定義為「尊重人的主體性」;如果此定義不錯,則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概念就具備深厚的道德學基礎。

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)
上方圖卡製作於   201505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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